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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鄂政办发〔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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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纵横联动、机制创新”的原则,围绕湖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效能提升、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高校院所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金合作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等“六大专项行动”为主要抓手,加快构建形成政策保障有力、信息开放共享、对接渠道通畅、资源配置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为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建设创新强省,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各市州、重点高校院所、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网上技术交易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体系,建成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3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0家,组织推动3000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培养1000名以上专业技术经纪人,力争早日将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先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中心和科技型创新创业高地。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效能提升专项行动”,持续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功能,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构建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深入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组织开展“科惠行动”,提升和拓展科惠网(湖北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大力打造“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信息采集汇交,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中介机构、高校、院所、企业等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线上线下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网络。力争到2020年,将科惠网建成资源丰富、功能完善、用户活跃、国内有影响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与10家以上区域性或行业性技术转移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协同100家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实现线上线下联动,服务企业和高校院所达到1000家以上;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建成网络与实体结合,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大市场。
  1.深入实施“全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完善省、市、县三级科技部门上下联动和责任分解机制,加强“政产学研金介”多方联动,每年重点组织1000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将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技术需求信息采集、科技大市场建设等纳入科技部门、高校院所、第三方机构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2.大力打造“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依托湖北技术交易所,从资源建设、功能建设、工作体系建设、核心业务拓展等方面提升科惠网的服务能力。推动科惠网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及相关省市、行业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共用。以培育本省技术转移服务队伍为基础,面向全球招募优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入驻科惠网,联合开展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积极探索线上先导、线下联动的科技成果推介会、交易会、拍卖会、路演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新的实现形式和途径。
  3.组织开展“科惠行动”。按照“以平台促共享、以需求促转化、以中介促对接”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以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并组织供需对接为目标的“科惠行动”,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精准服务,每年发布“科惠精品”成果50-100项,举办技术需求认领及对接活动10场次。
  4.建立科技成果信息采集汇交工作体系。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建立健全成果和需求信息采集、汇交、共享工作机制。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动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与推广信息资源的开发,推动军民科技成果的融合转化应用。
  5.建立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持续稳定的支持机制。省级财政建立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予以稳定的经费支持,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券等方式对企业购买平台服务予以补贴。鼓励市、州、县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二)建设完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体系。
  组织实施“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专项行动”,依托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武汉市技术市场协会,培育和扶持一批面向社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机构,推动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等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竞相发展。到2020年,实现在鄂部属高校、重点省属高校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全覆盖,各市州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全覆盖,全省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3家以上,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25家以上,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80家以上,培训专业技术转移人才2000名以上,其中获得技术经纪人培训证书的1000名以上。
  1.加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湖北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制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考核、分类管理机制。引导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共同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盟。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金融资本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模式。
  2.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修订《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补贴管理办法》,采用“普惠加重点”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积极性。继续推行科技成果挂牌转化机制,明确转化补贴标准,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摘牌转化。
  3.强化技术中介人才的培训管理。制定《湖北省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完善技术经纪人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对技术经纪人和科技评估师等在内的技术转移人才的管理,探索建立技术经纪人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签约机制,形成全省技术经纪人培训、认证登记、考核管理全链条的技术转移人才管理体系。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三)激发高校院所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组织实施“高校院所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推进高校院所以研发平台为重点,面向新一代显示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和专用汽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产业,实施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到2020年,实现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与本省企业产学研合作的全覆盖和向本省企业输出科技成果的全覆盖,省内高校院所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向本省企业转移转化首创重大科技成果不低于50项。
  1.积极推进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政策的细化落实。鼓励高校院所探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引导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转移业务。
  2.提升高校院所研发平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支持高校院所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或区域,以研发平台为重点,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重点推进国家GPS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纳米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地质资源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高校科研平台的成果转化工作。
  3.实行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双向补贴。省级科技部门对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鄂高校,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10%给予奖励支持;对委托在鄂高校技术开发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省内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发挥产学研金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
  组织实施“产学研金合作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集成资源,创新机制,积极对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完善“湖北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水平,引导建立创投、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力争到2020年,实现在鄂部属高校、有条件的重点省属高校和3A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多种形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基金的全覆盖。
  1.积极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我省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对提供科技成果贷款的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对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科技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2.加大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对积极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创投机构,省创投引导基金按其投资额的30%-50%予以事后注资;对投资孵化器内初创企业的创投机构,省创投引导基金给予创投机构100%-300%的事后注资,支持其新设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省创投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推动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3.完善湖北省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功能。依托“互联网+”模式,引导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入驻平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线上投融资、技术交易、政策咨询和其他增值服务。
  4.组织举办创新创业投融资对接活动。每年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湖北赛区)、湖北创业投资大会、“手拉手——创投走进孵化器”、创业孵化培训班、创业路演、创新论坛沙龙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推动创新创业者与投融资机构无缝对接,构建“创新+创业+创投”的生态体系。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创新创业专项行动”,在创新资源集中和创业活动活跃的区域,支持建设一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引导推动一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创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技术水平较高的科技创业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力争到2020年,支持建设50家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其中5家以上入选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100家省级以上科技创业孵化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支持300名以上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发挥好龙头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省内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围绕我省优势、重点、特色产业和领域发展,建设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孵化平台。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对获得科技部公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孵化平台给予奖励;对入选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业孵化平台给予建设运行经费补贴。
  2.重点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完善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的工作机制,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内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的高校科研人员,申报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不受指标限制,每年支持100个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创业项目。
  3.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助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能力。每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设立天使基金等纳入“3A科技企业孵化器”“3A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估优秀以上的孵化平台给予奖励。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为提升中试熟化能力,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用于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的,对其费用给予补贴。
  4.加快在孵初创企业的成长。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联合天使基金,众扶在孵初创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助推在孵初创企业快速发展。
  (六)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专项行动”,省、市、县三级科技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重点联系机制、公益服务机制、工作联动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到2020年,构建形成覆盖全省高校院所、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维权服务、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紧密衔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体系,省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1.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重点联系工作机制。在重点高校院所、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站,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维权调解机制。对科技成果拍卖会、对接会、科技创业大赛等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开展知识产权专项维权服务。
  2.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公益服务平台。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的“双中心”对接,组建100人左右的公益律师队伍,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公益服务平台,主要为通过“科惠网”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免费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合同签订指导、维权保护援助等服务。
  3.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办案的联动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职尽责,切实有效地打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侵权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办发〔2016〕28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财政投入,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建立工作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的建设。加强各相关部门、高校院所、科技社团、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的协同配合,建立“政产学研金介”多方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体系。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评估与考核评价机制,为调整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
  (三)注重引领示范。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为核心载体,积极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等建设示范性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