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科研主体简除烦苛,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落实要求: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清理,对不符合新出台政策精神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和智库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
责任主体: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根据各自职责抓落实,排名不分先后,不设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间:各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和智库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各市(州)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二、重点政策落实
(一)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
落实要求:按照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清理、修订完善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将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完成时间: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二)推动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
落实要求: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文件精神,自查清理、修订完善关于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相关规定与具体办法,在规定和办法中必须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责任主体:省科技厅等相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完成时间: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三)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
落实要求:各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明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
责任主体: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完成时间:2019年4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科研人员绩效工资管理的政策。
落实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自查清理、修订完善相关绩效工资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在其中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推动各单位落实到位。
责任主体: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完成时间: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五)落实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落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定,按照对科技成果价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要求,着力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简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推动科研机构更好落实自主权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针对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制定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相关办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及时跟进国家对成果类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举措。
责任主体: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
完成时间:2019年4月底前完成。
(六)落实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
落实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清理、修订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在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责任主体: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七)健全科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落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指导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因公临时出国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明确关于“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明确对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分类管理要求。
责任主体:省委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完成时间: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准确领会和把握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组织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导相关单位修订和制定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梳理、明确责任,确保政策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省国资委分别统筹负责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政策落实工作,于2019年6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加强宣传落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对国家、省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增加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的解读,对涉及科研管理和财务制度等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开展专题培训,宣传推广市(州)和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好的做法、案例。
(三)加强监测评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加大工作协同力度,重点围绕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绩效、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分配机制等内容,构建全省科技创新政策跟踪监测与监督落实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政策落实指导和督查。加强社会监督,搭建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策落实反馈机制。建立年度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优化完善机制,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和优化政策体系提供支撑。